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2001〕23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定》,切实有效的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国有土地公开、公平、公正出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9月1日起,泸州市辖区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经批准设立或者授权经营土地的开发区、指挥部、开发公司等也应按本条拟定供地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凡是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手续。对违纪人员按照《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处理。
四、土地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八、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九、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十、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