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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19-06-0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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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37号)的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呼政发[2003]5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37号)的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呼政发[2003]5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是指将拥有城镇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居住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等楼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户分割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以各户分割的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各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

三、开展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4月底结束。

四、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四)房屋分割方案及各侵害单元的面积;(五)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请个人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的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委托物来公司办理。

已上市交易的个人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土地有关过户手续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申请办理。

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土地(出让或划拨)确定。

六、个人住房用地发证涉及的宗地,凡没有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个个住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暂不办理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

七、土地分割登记按《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按每册15元收取。

九、已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住房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十、本项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办证地址:市国土资源局(大学东路39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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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近尾声,相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更深入、复杂。  在国土部农村土地的工作计划中,确权登记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前提之一,特别是对于酝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临近尾声,则是一个重要进展。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涵盖范围最深入落到‘村’一级,而目前进行的农地使用权登记将具体到农民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而使用权登记主体则包括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仅到村一级即可,而使用权登记则要深入到农民个人,且土地种类更多更复杂。  在内部会议上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要求国土部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包括采用出让,转让和出租等形式),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但至今,国务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办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是2002年颁布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是一样,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在流转中出现纠纷,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护。  如果不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导致很多严重后果: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落后的经营模式造成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而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收益下降。据统计,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农村人均净收入从1995年起至今就处于停止不前的发展状态,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则每年以相当块的速度在增长,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 0.45。这不仅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而且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2)导致农民抛荒严重,土地资源的极大浪漫。由于依靠种地收益太低,很多农民就抛弃自己承包的土地,纷纷进城务工,但他们还得向集体组织交纳税金,这又导致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给城市的就业、教育、交通等带来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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