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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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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1:39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切实发挥权属管理对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等文件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切实发挥权属管理对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三农”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宏伟事业,意义重大。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将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工作中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准确落实到文字材料。地籍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权属有证,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图实一致,调整合法。

  (一)核实认定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通过项目踏勘选址,查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的基础资料。

  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的核实认定需提供以下要件:

  1、准确标绘项目区界线范围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形图;

  2、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5、项目区无土地权属争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该项目区所涉及的社、村、乡(镇)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6、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

  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以实际土地权利人为对象登记发证。土地权利人为社,但暂时以村为对象登记发证的,应备注该村所辖各社土地面积。各社土地面积应以该村土地面积为控制进行量算平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不得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二)制定、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

  (1)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制定原则

  a、重新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

  b、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

  c、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d、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

  (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权属调整的土地范围;

  b、权属调整涉及的土地权利类型及数量;

  c、开发整理单位(或个人)与相关土地权利人签定的土地调整协议;

  d、权属调整后各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相对位置和面积。

  2、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之后,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3、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和权属争议调处后,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

  (三)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四)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三、严格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检查验收

  (一)验收内容

  1、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

  2、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权属界线及调整情况。

  (二)提供资料

  1、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情况报告;

  2、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3、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及变更前后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权属界线图;

  5、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验收方法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验收

  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前后施测的不小于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和变更前后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界限、坡度、地类和面积进行内、外业验收。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面积,包括项目区开发整理实施面积、项目区内各地类分类面积和开发整理前后新增耕地面积。

  2、项目区权属管理成果验收

  听取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汇报,评价土地调整方案;检查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登记等有关资料;实地抽样检查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

  附件:

  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

  表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表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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