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半年完成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任务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重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力度,撤销和整合了一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基本刹住了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撤销的开发区仅是空有其名、缺乏建设条件和建设项目的开发区;有的地方以整合的名义将原有开发区简单地加以合并,表面看数量少了,实际上规模没有减,实质内容也没有变;还有的地方对开发区清理整顿不积极、不主动,等待观望,有的甚至仍在继续大量圈占土地。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大量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认真解决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问题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时间和力量,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切实做到减少数量、压缩规模、提高质量。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任务的完成
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要求,从严进行。除按规定全部撤销县级及以下现有各类开发区外,其余现有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擅自扩大规模的,均应按撤销、整合、核减的要求进行整改。开发区的整改应考虑已建成使用面积占总规划面积比例、累计投资总额、累计税收总额等因素,全面分析、分类排队。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政策界限,该撤销的开发区必须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必须予以核减;符合整合条件的,要按照减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对擅自扩建又确有扩建需要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不得以整合的名义,简单地将开发区加以合并;不得借整合名义,表面减少开发区数量而实际没有减少甚至扩大开发区的规模;不得以整合名义将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归并到国家级;不得将已撤销的县级及以下开发区并入其他开发区。对县级及以下开发区、经整改不再保留的开发区以及对擅自扩建应核减面积的开发区,无论是哪一级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予以撤销和核减规划面积,与已由省级以下政府或部门行文撤销和核减面积的开发区一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将清理整顿后已撤销、保留和拟保留的开发区清单(详见附表),于3月25日前函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予以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必须一律撤销或者核减。
自本函下发之日起至开发区清理整顿任务完成之前,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且没有擅自扩建的开发区外,一律暂停涉及现有各类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一律暂停现有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供应。
对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该撤销而不撤销或者只撤销开发区名称,而不撤销管理机构,继续行使管理职能的;该核减面积而不核减的;表面经过整合减少了开发区数量而实际用地规模未减少甚至扩大规模的,均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必须限期整改。
三、做好国务院五部委治理整顿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按照今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安排,有关检查验收工作将在开发区清理整顿完成后,于3月底开始与开发区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一并进行,各地应根据这一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3〕3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补充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03〕480号)和本函的精神,扎实做好接受国务院五部委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尚未向国务院提交治理整顿情况报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连同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结果于3月25日前一并向国务院提交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已经向国务院提交过治理整顿情况报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按期向国土资源部专项函告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
附:1.整合后拟保留的开发区清单(略)
2.撤销的各类开发区清单(略)
3.国家级和保留的省级开发区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