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