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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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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0:55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川委发[2005]12号、泸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一)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审批拆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川委发[2005]12号、泸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一)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审批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五不批”制度。即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齐的不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切实可行,安置房不落实的不批;原拆迁项目过渡期满3年以上未还房的不批;原拆迁项目有“三多”即合同纠纷多、投诉多、遗留问题多的不批。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时,要做到“三要审查”。一要确认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拆迁主体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不能以会议纪要等作为拆迁要件;二要确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审查安置条件和安置房源是否落实;三要确认拆迁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是否一致,审查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否到位。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拆迁。

  (二)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108号)要求,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到位。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在拆迁项目所在地城市银行开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并由拆迁人与开户银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签订承诺书。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动用,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并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经审核的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凭证方可支取:

  1?拆迁人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

  2?拆迁人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 产权调换的,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后、需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

  3?安置房建设工程按进度审批付款的。

  各区、县可结合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的通常情况,严格要求拆迁人按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15%,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储银行,专项用于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三)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必须提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在审批拆迁时要合理确定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特殊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延长的,应经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许可证时批准,但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批准的过渡期仍不能安置的,应按规定加倍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年以上不能还房的,应责成拆迁人用拆迁专项资金或其它资金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四)加强拆迁项目管理,推行拆迁项目备案制度。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拆迁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拆迁项目完成后,拆迁人应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备案后,应检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建筑物及附属物 是否拆除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安置还房是否落实。同意备案,发给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拆迁备案通知书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有利于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旧城改造规划和改造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认真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城镇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个别确需超计划实施拆迁的,必须报上级政府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超计划实施拆迁。

  (六)切实加强对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法违规拆迁、降低补偿标准,拆迁安置不落实、不认真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的,必须停业整顿,并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整顿期间,一律不批新的拆迁项目,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对拆迁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态度粗暴、违法违规和野蛮拆迁的,清除出拆迁队伍。严禁无资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对与拆迁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严格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必须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围绕依法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情况。

  1?对存在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区县实行备案制。凡未消除备案的区县,一律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证征地规模的合理可行。对用地规模超标、超常规的用地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凡新上报的建设用地必须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安置措施落实的前提下,国土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上报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征地实施主体和征地行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的合规、合法性。

  1?市级国土管理部门对全市征地行为履行管理职能,所有征地统一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各级政府不得将土地征用交由其它部门或业主单位实施。

  2?征地安置补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做到征地过程公开透明,安置补偿依法落实。所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办理,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自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3?建立健全征地纪律检查制度,对征地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被征地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征后监管力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留死角。

  1?对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2?凡依法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保证100%实施招、拍、挂,严禁违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凡未缴清成交土地价款的用地项目,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和颁证,以确保土地收益的及时到位。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一)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

  1?建立健全被征地无业农民失业登记制度。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失业农民,免费发放《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并在《失业证》备注栏中注明属被征地无业农民,填写征地时间和征地单位。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在被征用土地的村社第三榜公布被征地无业农民名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被征用土地的村社为被征地无业农民集中办理《失业证》。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被征地无业农民的基础台帐,准确掌握被征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基本情况。

  2?将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一是为被征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做到应发尽发;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委发[2002]41号)和市级有关部门配套文件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3?强化就业服务,为被征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积极为被征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4?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一是依托各级职业培训机构,选择适合被征地无业农民和有市场需求的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定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被征地无业农民至少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二是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专门开设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三是各级劳动力市场要设立为被征地无业农民推荐就业的专门服务窗口,大力组织适合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的岗位,集中开展针对被征地无业农民的专场招聘活动,为被征地无业农民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四是全市各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新增人员时,要尽量放宽用工条件,优先解决被征地无业农民再就业。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下发的泸市劳社发[2005]8号和泸市劳社失[2005]14号文件要求,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被征地无业农民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畴,与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按照《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泸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并从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金;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发给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有关凭据,实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逐步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四、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信访工作

  各级要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集中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的要求,积极化解纠纷和矛盾。上访较多的区、县要进一步对上访问题进行疏理,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实现“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目标。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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