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551号)批准,决定征收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委会土地38976.024平方米,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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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24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