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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9-06-0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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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国土资函[2003]541号批复,决定征收杏林街道办曾营村属集体土地16869平方米、高浦村属集体土地26983平方米,共计4385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国土资函[2003]541号批复,决定征收杏林街道办曾营村属集体土地16869平方米、高浦村属集体土地26983平方米,共计4385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实施征收单│
│     │     │    │(平方米)│     │  位  │
├─────┼─────┼────┼─────┼─────┼─────┤
│厦门市第一│杏林医学中│医疗卫生│ 16869  │ 曾营村 │厦门市辰远│
│医院   │心门诊医技│用地  ├─────┼─────┤房屋拆迁工│
│     │楼    │    │ 26983  │ 高浦村 │程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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