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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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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12:23
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业,省、市驻郯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着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现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

  1、全县辖区内的土地一级市场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垄断。

  2、征用(征收)和使用土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3、县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方案,实行分批次征地。

  4、征用土地一律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统一征用,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洽谈征用地事项和非法进行用地补偿。所有征地事项需由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确立,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5、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收储力度。要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求,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并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

  6、下列土地应进行储备:

  (1)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统征的土地;

  (2)依法没收的土地;

  (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4)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满且未续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5)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7)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8)因处置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的土地;

  (9)退二进三、企业兼并、拆迁安置、法院判决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闲置、低效利用和旧城旧村改造的土地;

  (10)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收购的土地;

  (11)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7、县城区范围内的旧城、旧村改造一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用于商品住宅的要纳入储备,统一招拍挂出让,涉及集体土地的须先行征用。

  8、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工作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此项工作。

  9、凡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三、严格土地供应方式

  10、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11、严格划拨用地范围。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方式供应。

  12、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改制或改变用途后,凡不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依法缴纳土地租金。

  13、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对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4、对生产、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土地价格要合理按照《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出让合同签订后,要将协议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5、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必须执行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办理规范完善的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售价。对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四、严格土地市场秩序

  16、严格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规范要求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要严格保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确保出让活动的规范、有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17、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各项公开交易制度。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18、对未经批准私下签订协议,非法占用及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计划部门不予立项;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和房屋产权手续。对商业、娱乐、旅游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未经招拍挂出让的,建设、国土、计划、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9、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交易,非法入市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占地、非法交易、非法入市,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办理手续的,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政府土地收益管理

  20、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政府土地收益,所有将国有划拨土地用于经营场所的单位,必须向政府交纳土地租金,不得违反规定低价出让、租赁土地。

  21、破产企业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处置土地资产获得的政府土地纯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拖欠职工工资、保险、集资等。

  22、政府收储的企业退二进三和旧城、旧村改造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的土地收益必须全额上交财政,县政府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及相关村街,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村街基础设施建设。

  23、县政府对统一征地纳入储备库后的新增建设用地,经公开向社会供地获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24、财政、国土部门要严格按《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价款等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清单列表及时给予解决、拨付,以使土地储备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

  25、土地审批领导小组要发挥统一领导、统一调度、集中决策的职能。对收储的土地要定期研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对征地、收储地块拆迁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搞好安置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26、建设、国土部门要超前研究确定开发次序,先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对拟收储的地块拿出详细规划,再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7、房管部门要对政府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内储备地块及时组织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确保统一征地和政府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

  28、县发改部门要及时为政府确定的旧城、旧村改造地块办理拆迁立项,以及为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中标人、竞得人办理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手续。

  29、国土、监察、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队伍,防止政府储备地块上居民乱搭乱建或干扰政府储备工作行为;国土、监察、财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好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保证土地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招拍挂活动的顺利进行。

  30、各级各部门要把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集中力量,抓紧抓好;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本意见办事,坚决堵住土地资产流失的漏洞,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推进城镇建设和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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