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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6 10:51
导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6]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0.2543公顷(其中耕地24.76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收同安区新民镇后宅村水田3.0624公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6]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0.2543公顷(其中耕地24.76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同安区新民镇后宅村水田3.0624公顷、旱地12.7071公顷、园地22.7788公顷、林地1.2838公顷、其它农用地2.59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3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871公顷,梧侣村水田4.0719公顷、旱地4.9231公顷、园地7.8838公顷、林地0.2840公顷、其它农用地0.65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972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63.9766公顷,按呈报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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