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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23 06:26
导读: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全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安居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全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安居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安居住宅(安居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

  (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分配、出售安居住宅;

  (三)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

  二、“安居工程”的实施目标

  从1994年开始,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基本达到住房小康目标。其阶段目标是:

  1994年至1996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7年至1998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力争达到每户拥有一套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1平方米(其中城市达到9平方米、县城达到10.5平方米、建制镇达到12.5平方米)。

  三、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的筹集

  安居住宅建设资金要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合作建房资金;

  (三)其他资金(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上述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吸收外资、捐献款、赞助资金、承担安居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垫付的资金等);

  (四)向银行申请的建房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本地建设安居住宅的启动和周转。

  四、安居住宅的建设

  安居住宅的建设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居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平方米。在所批的安居住宅建设项目中,一经发现有超面积的,整个项目都不再作“安居工程”对待。

  安居住宅由当地政府根据“安居工程”计划统一组织兴建,可采取指定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也可统一组织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居民兴建。各单位自建、联建、合建的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住宅可纳入安居住宅建设计划。居住在已进行危旧房改造区范围内的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承担危旧房改造任务或市政、建筑工程拆迁任务的开发单位予以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居住宅建设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

  五、建设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

  (一)安居住宅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安居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安居住宅建设,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给予酌情照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补偿费等所有专项收费和基金;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行政事业收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属经营性设施的,由经营者负担;属非经营性设施的,由政府或单位承担。

  (三)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居住宅专项建设用地内建设的房屋(扣除该建设用地内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80%作为安居住宅,由政府组织出售;20%作为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建设安居住宅,享受建设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

  (五)个人、单位出资资助安居住宅建设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六、安居住宅的出售

  安居住宅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委、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核定建设成本价格(其中管理费为国家规定的4项费用之和的1~3%),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按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出售的,价差部分由职工单位或个人负担。

  购买安居住宅,免征一次性契税;减半收取有关规费。购买安居住宅要一次交清购房款。一次付清购房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额最多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70%,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购买的安居住宅产权确定和权益处分按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对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买安居住宅的住房困难户,经有关部门审批,可安排租住腾退出来的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售安居住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家规定先征收,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出售安居住宅回收的资金,除归还各种借款外,有财政拨款投入的,也应归还,财政可将归还的资金继续投入“安居工程”。

  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核定和申报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年收入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无房户。中低收入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一)严格核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属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属自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标明的面积为准。计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城镇其他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役的军人、户口在本城镇学校的学生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二)严格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房购房申报登记程序。住房困难房属有单位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政府解困机构;住房困难户属中央和省属驻长沙市区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省直房改办申报;住房困难户属无单位居民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申请登记,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政府解困机构。各单位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名单上报前应张榜公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认购顺序,根据年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按照人均居住面积由小到大确定。

  八、“安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一)“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委负责,省房改办协助。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实施“安居工程”。全省“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下达。省建委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州、市“安居工程”计划的实施。省房改办牵头制定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筹集、安居住宅分配与出售原则、购房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国土部门负责安居住宅建设用地的供给。

  (二)各地、州、市、县、镇及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安居工程”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安居工程”实行条块分工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实施“安居工程”的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没有完成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先分新房。

  (四)严禁高价出售安居住宅,违者要严肃查处,并将非法所得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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