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逐步改革住房低租金制,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售比例,使职工家庭住房租金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建立住房建设、分配、消费和良性循环机制,根据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公有住房租金结构水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995年本市住房租金,以1994年租金标准为基数,采用调整地段级差系数、成套独用住房附加系数和超标部分加倍计租的办法予以调整,适当拉开不同地段和成套独用与非成套独用住房租金的差距,使住房计租因素的结构逐步趋向合理。
(一)1995年用以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地段级差系数确定如下:甲、乙、丙地段为1.5,丁、戊地段为1.4.
(二)1995年用以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成套独用住房附加系数确定为0.025,非成套独用住房不再附加系数(即附加系数为0)。
(三)1995年公有住房月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1995年月租金=1994年月租金×(地段级差系数+独用成套住房附加系数)
(四)1995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中,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1994〕第34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实行超标部分加1倍计租,即在1995年月租金标准上再增加超标租金,超标租金计算公式为:
1995年月租金
超标租金= 租住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_________________
租住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一)公有住房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平均收入5%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公有住房月租金减免每年申请、核定一次。
(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其增加的租金支出全额免交。
(三)烈属的租金支出,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计算的租金和原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增支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四)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其租金支出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计算的租金和原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中有关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住房提租补贴增支过多的照顾办法给予减免。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995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实例
附件:1995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实例结构:混合;地板:水泥地;窗:钢窗;设备:卫生两件(独用),壁橱一只;计租面积: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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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1995年 | | 新房租|
|地段| |-----------------| |地段级差|
|等级|年房租 | 地段 |增加额|独用成套|增加额|1995年 | 比较 |
| | |级差系数| |附加系数| |新房租 | |
|--|----|----|---|----|---|----|----|
|甲 |19.70元 | 1.5 |9.85元|0.025 |0.49元|30.00元 | 100% |
|--|----|----|---|----|---|----|----|
|乙 |17.70元 | 1.5 |8.85元|0.025 |0.44元|27.00元 | 90% |
|--|----|----|---|----|---|----|----|
|丙 |16.00元 | 1.5 |8.00元|0.025 |0.40元|24.40元 | 81.3% |
|--|----|----|---|----|---|----|----|
|丁 |14.30元 | 1.4 |5.72元|0.025 |0.36元|20.40元 | 68% |
|--|----|----|---|----|---|----|----|
|戊 |12.90元 | 1.4 |5.16元|0.025 |0.32元|18.40元 | 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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