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县房改办:
你办《关于确定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请示》(兴房改办字(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二、同意你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236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