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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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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3:49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以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以出售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五)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本方案中涉及住房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

  1、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计算。

  2、全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全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各级机关、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职工购房时以此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工购房时以此标准自行负担发放。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购房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问题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解决。

  5、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6、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7、职工由于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变化,住房货币分配额重新核定。

  8、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形式

  1、结合我市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因素,驻长的中直、省直单位和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私企业、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

  2、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方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工龄未达到20年的,经单位同意,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差额部分可向单位借支或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3、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要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的资金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还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职工用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和个人负担部分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七)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2、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3、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4、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5、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盈利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亏损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八)各级机关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市房改办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确认;事业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确认;中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确认。

  (九)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市房改办对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十)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一)对不同经济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给政策。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

  高经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十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执行政府指导价。

  (十三)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居民租住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十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十五)当承租廉租住房使用人的家庭经济收入高出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廉租住房使用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将房租一次性提高到当年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

  (十六)廉租住房的来源

  1、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2、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3、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5、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6、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七)用于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的资金要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使用时,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接受财政监督。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1、1999年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高于5%,但单位最多不能高于20%,职工个人最多不能高于8%。

  2、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九)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自1998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公有住房实行第五步提租。

  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简易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分别由1.00元、0.825元、0.65元调整为1.30元、1.00元、0.75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四项调剂因素计租。提租后,职工所在单位每月给每个职工(含离退休)补贴3.50元。

  2、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免、减、补政策,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1、自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一律执行成本价。

  2、职工在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时,所购住房面积超出暂控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不视为超面积购房。

  3、公有住房超暂控标准部分出售的规定

  (1)现住房承租人可购买一处超暂控标准的住房,也可购买两处住房面积相加后超暂控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2)现住房面积超出暂控标准部分的出售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按市区一、二、三、四、五、六类地段分别在当年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成本价的100%、90%、70%、50%、30%、10%计算。

  (3)职工购买超出暂控面积标准的住房,其超标部分只给予房屋成新和楼层的折扣,不享受其他房改优惠政策。

  (二十一)积极培育发展住房交易市场

  为搞活我市的房地产市场,鼓励居民将所购住房上市交易,盘活存量住房,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作如下准开准入规定:

  1、个人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符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规定的,允许上市交易。

  2、个人所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视为无房户。

  3、职工以商品价格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可以直接进入住房交易市场。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二)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将制定并落实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要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十四)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有关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的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用等途径,切实控制住房价格。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其它费用。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二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开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小区配套综合验收制度和住房质量保证书及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住房及设备、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的工程质量。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九)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资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三)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工作,按照《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五)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房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六)今后凡涉及我市房改方面的有关政策,必须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或由其统一制发文件。

  (三十七)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实施本方案,发挥行政机关的示范作用。

  (三十九)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长的房改单独运行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方案。

  (四十)市房改办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房改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对在本方案实施后仍无偿分配住房,变相增加补贴,以及在房改中出具各种虚假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四十一)本方案由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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