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继续发挥公证在完善房地产管理秩序中的作用,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利,现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办理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地产买卖(含商品房预售)事宜,应先办理公证后,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买卖登记手续。但房地产权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买卖登记手续: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能亲自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并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能出具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法律行为,应先办理公证后,再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事宜。
三、非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法律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权利人为处分房地产而设立的遗嘱,是否办理公证,由房地产权利人自行选择,并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1、已办理公证的房地产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或继承人持市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有关身份、关系证明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处分房地产的遗嘱未办理公证,但遗嘱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遗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内容无争议的,遗嘱受益人凭遗嘱、有关身份证明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处分房地产的遗嘱未办理公证,遗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内容有争议,但经协商后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经公证后方能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死亡证明和有关产权资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和有关产权资料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赠与双方可直接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税费分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赠与双方亦可以先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持《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房地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经过公证的房地产赠与合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赠与。
(四)因房地产分割析产而产生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应共同协商,签订房地产分割协议书,并持该协议书及有关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已办理公证的,持有关公证文书及产权资料,身份和关系证明文件办理。
四、市公证处办理有关房地产的公证业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和我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府办《关于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办理公证的通知》(中府办[1996]129号)同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