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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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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18:54
导读: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本区旧区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本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一、限 迁

  (一)申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区房地局申请限期拆迁,区房地局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区、县限期拆迁房屋审批表;

  2、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文件内容见附件);

  3、被拆迁人户籍资料、房屋情况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4、私房拆迁征询意见书回执;

  5、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记录和看房单存根;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7、房屋拆迁裁决书(含被拆迁人所属工作单位的送达回证)、限迁申请、限迁请示、裁决安置房屋的确认单、平面图等;

  8、谈话笔录、调解记录;

  9、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区政府收到区房地局限迁请示后,由区法制办及时审阅区房地局所提交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立案。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补正或予以退回。

  (三)审理。限期拆迁立案后,区法制办及时找被拆迁人谈话,听取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做好谈话笔录,认真进行调查,对确属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搬迁的,在三天内提出限期拆迁的初审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准,作出限迁决定。

  (四)决定。区政府批准限迁请示后,区法制办依法制作并向拆迁当事人送达限期拆迁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建委、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住宅发展局、被拆迁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送达被拆迁当事人所属工作单位。

  二、强迁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强迁工作在由区建委领导任总指挥,区房地、区公安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强迁工作指挥部指挥下进行。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召开强迁工作会议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法制办应及时向强迁总指挥报告。由强迁总指挥主持召开强迁准备工作会议。

  会议讨论如下事项:

  1、拆迁单位汇报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协商过程、被拆迁户人员和相关亲属等情况;

  2、区法制办汇报限迁审核情况;

  3、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配合做工作的情况;

  4、区房地局提出强迁实施方案;

  5、总指挥对强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执行强迁

  强迁工作由区建委、区房地、区公安、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拆迁人(单位)等负责实施,各部门应服从指挥、依法行政、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强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强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对阻挠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顺利执行公务。

  2、房地部门:负责被强迁户的财产整理清点、造册,搬运指挥、搬场押运和应急事务。

  3、区法制办:宣读强迁通知书,负责与被强迁户所属工作单位的联系,监督执法现场,保证依法实施强迁。

  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掌握被强迁户家庭人员的动态,负责强迁前的被强迁户家庭成员的监控工作,做好被强迁人的劝说疏导工作,组织强迁现场纠察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5、拆迁人(单位):负责强迁中的监控人员的力量配备,落实搬迁车辆、人员,做好被强迁户的财物装箱打包;提供强迁应急消防器材、救护车辆等;在房地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强迁人员的劝退及应急工作。

  搬运物品装车后,应由一名强迁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负责组织房地、公安、法制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拆迁人(单位)押运搬场车至安置地,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保证强迁工作顺利结束。

附件:

"房屋拆迁批准文件"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区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经核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房地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含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和房屋拆迁公告;

  6、经核准的安置房源细目;

  7、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8、物价局、房地局关于居民回搬原地安置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差价的批复;

  9、货币化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10、拆迁委托书或协议书;

  11、拆迁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拆迁基地,应由拆迁人交申领颁证时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证书);

  12、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13、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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