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01 22:21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永恒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别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5、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6、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7、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种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送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达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接近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附件二,注3),并已建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可申请甲级临时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应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并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从事证书中规定的设计业务。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图签;不得私拉无证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严禁不具备设计资格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种的设计。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申请专项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业务,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设计业务。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时,受聘人应由原单位出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作为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但作为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离退休人员不宜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聘请在职教师从事设计业务时,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不少于二年。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聘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无关的教学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专同资质证书设计单位,由建设部吊销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16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什么是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用
587人浏览
什么是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用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拆迁房的土地证办理
拆迁房的土地证办理
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21443人浏览
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8.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么来的
835人浏览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么来的
股权质押融资利率是多少
股权质押融资利率是多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