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加大个人租住公房支出比例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范围和幅度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租金。调租幅度为:在2001年4月调后租金基础上平均提高15%。其中:三级地段、砖混二等、一般装修、设备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为1.61元;非成套住房及成套伙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为1.50元。
成套独用住房是指居室、厨房(含开放式)、厕所齐全的楼房、平房,由一户承租使用。成套住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户使用的,均视为成套伙用住房。由夫妻(或同一承租人)与未成年子女分别承租的成套住房均视为独用。
(二)自1997年12月31日前,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房改试点的区、县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低于此次调租标准的,2002年7月1日起也随之调整;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二、计算公式租金调整后,以三级地段、砖混二等、一般装修、设备的单元式楼房为标准房屋,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成套独用住房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6元(100分)计算,每分分值为0.0161元。公有住房租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成套独用住房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非成套住房应收租金=成套独用住房应收租金×(1-7%);
成套伙用住房应收租金=(独用部分租金+伙用部分分摊租金)×(1-7%)。
除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外,其他具体计租办法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政发〔1992〕4号附件三)执行。
三、减免规定
此次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作调整,仍按2001年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离休干部的住房补助标准也不作调整。
(二)各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优抚救济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由产权单位按1996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收租金。
(三)对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凭市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产权单位按1996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收租金。
四、几点要求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一项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对调租出台工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审慎操作、搞好培训并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工作顺利出台。
(二)各有关住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月收取房租的规定,不得强行要求承租人提前交纳房租。
(三)严格租金管理,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使承租人得到实惠。
(四)要督促各产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增加房屋养护、修缮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