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各为13%。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实际基本生活费计算。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岗职工本人同意,下岗职工也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核对,保证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