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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补充通知

2019-06-2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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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加强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冀建建[1998]72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加强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冀建建[1998]72号)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加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数量。在原定的每年评出120个省级文明工地、优选20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基础上,全省每年评定10个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从中优选2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

  二、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三、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办法》,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省级样板文明工地以上两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

  四、评定的要求。凡是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其企业在本年度承建的所有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全部达标,如在省、市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中,该企业有不合格工地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取消该企业本年度评定的在建省级文明工地。

  五、奖励。获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样板文明工地证书的企业,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持证书按奖励等级在招标资格预审中优先考虑。

  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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