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阳河、潼河、宝应站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项目,搞好工程建设,对整个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意义重大。征地拆迁安置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负责做好当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确保社会稳定。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工程征地涉及的税费,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批复的《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江苏省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计农经[2002]2842号)和水利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水总[2003]40号)的有关规定和意见,现就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和工作任务
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期工程新建100立方米每秒的宝应抽水站,开挖河道45.45公里,其中三垛以北三阳河29.95公里、潼河15.5公里,按输水100立方米每秒的规模开挖。工程建设涉及到扬州市的高邮市和宝应县的7个乡镇,34个行政村。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二是拆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安置人口;三是完成有关集镇和行政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迁建;四是实施有关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的复建。
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要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以土地为依托,以农业安置为主,就近后靠安置,也可以探索实施社会保障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当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建设移民集中居民点,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管理体制
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在国家批准的补偿标准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省包干到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人民政府包干到高邮市和宝应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迁移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制定征地拆迁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补偿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做好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复建的协调、规划工作,优化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及用地手续的审核上报工作。
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要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拨付各项补偿资金并督促到位。
三、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及青苗费等)。征用土地每亩的补偿与安置费标准为:耕地1.2万元,精养鱼塘2.04万元,粗养鱼塘0.816万元,柴蒲田、桑园、竹林、藕田1.224万元,沟塘路、滩地0.36万元,坡地0.72万元。拆迁安置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工程用地的补偿标准相同。
(二)房屋、树木及其它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迁建费等补助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三)输电线路、电信线路等补助标准见附表四。35KV(含35KV)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电信、通迅、光缆、电缆等专项设施,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复建规划和初步设计,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按概算总额包干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各有关部门自行解决。专项设施复建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规定。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及生产恢复费标准为:占用一年的,每亩定额补偿1600元;占用两年的,每亩定额补助2300元,复垦费每亩1200元。
(五)“占一补一”的耕地开垦费按国家计委、水利部批复的标准缴纳,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
(六)宅基地标准。农村移民分散建房宅基地标准为每户0.25亩;集中安置居民建房宅基地每户0.35亩。
四、拆迁安置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乡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实地调查、并经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核实认可的实物量进行。
(二)拆迁户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镇人民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将有关费用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拆迁户的生产和生活。
(三)按照拆迁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拆迁户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更不得借故返迁。工程实施沿线范围之内,不得新建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凡拆迁实物调查后新增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征地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各级征地拆迁安置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会同扬州市人民政府及高邮市、宝应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和验收。
五、财务管理
(一)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本级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二)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安置经费。
(三)征地拆迁安置经费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年度包干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国家和省安排的征地拆迁安置经费有结余的,必须全部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四)移民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各地要实行实物量和补偿经费公示制度,张榜公布拆迁户补偿经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地补偿安置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失地群众生活。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从机动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集体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要坚持“资金到项目、效益到拆迁户”的原则,通过拆迁群众集体表决,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征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备案后动用。
(六)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监察、审计,重点是征地拆迁安置计划完成情况,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附件:1.房屋、附属物及树木补偿单价
2.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单价
3.部分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单价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及树木补偿单价
┌────────────────┬──────┬────────┐
│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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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房 │ 平方米 │ 270 │
│ ├─────────┼──────┼────────┤
│ │ 砖瓦房 │ 平方米 │ 216 │
│ ├─────────┼──────┼────────┤
│ 房 屋 │ 普通房 │ 平方米 │ 180 │
│ ├─────────┼──────┼────────┤
│ │ 砖瓦灶房 │ 平方米 │ 180 │
│ ├─────────┼──────┼────────┤
│ │ 简易灶房 │ 平方米 │ 100 │
│ ├─────────┼──────┼────────┤
│ │ 棚房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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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砖砌围墙 │ 米 │ 25 │
│ ├─────────┼──────┼────────┤
│ │ 猪圈 │ 座 │ 280 │
│ ├─────────┼──────┼────────┤
│ │ 厕所 │ 座 │ 280 │
│ ├─────────┼──────┼────────┤
│ │ 手压井 │ 口 │ 260 │
│ ├─────────┼──────┼────────┤
│ │ 一般水井 │ 口 │ 150 │
│ ├─────────┼──────┼────────┤
│ │ 电话 │ 部 │ 200 │
│ ├─────────┼──────┼────────┤
│ 附属物 │ 有线电视 │ 户 │ 300 │
│ ├─────────┼──────┼────────┤
│ │ 自来水管干线 │ 米 │ 20 │
│ ├─────────┼──────┼────────┤
│ │ 自来水管支线 │ 米 │ 5 │
│ ├─────────┼──────┼────────┤
│ │ 水泥场地 │ 平方米 │ 30 │
│ ├─────────┼──────┼────────┤
│ │ 沼气池 │ 座 │ 450 │
│ ├─────────┼──────┼────────┤
│ │ 坟 │ 座 │ 50 │
│ ├─────────┼──────┼────────┤
│ │ 窑 │ 座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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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树(成材) │ 棵 │ 100 │
│ ├─────────┼──────┼────────┤
│ │ 银杏(成材) │ 棵 │ 300 │
│ ├─────────┼──────┼────────┤
│ │ 杂树(成材) │ 棵 │ 10 │
│ ├─────────┼──────┼────────┤
│ 树 木 │ 果树(苗木) │ 棵 │ 5 │
│ ├─────────┼──────┼────────┤
│ │ 银杏(苗木) │ 棵 │ 5 │
│ ├─────────┼──────┼────────┤
│ │ 杂树(苗木) │ 棵 │ 5 │
│ ├─────────┼──────┼────────┤
│ │ 竹 林 │ 平方米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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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单价
┌────────┬──────┬───────────┬─────────┐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320 │ │
├────────┼──────┼───────────┼─────────┤
│ 非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270 │ │
├────────┼──────┼───────────┼─────────┤
│ 企业停产损失 │ 人 │ 250元/月 │ 不超过6个月 │
├────────┼──────┼───────────┼─────────┤
│ 事业单位用房 │ 平方米 │ 270 │ │
├────────┼──────┴───────────┼─────────┤
│ 附属建筑物 │ │ 同拆迁户标准 │
└────────┴──────────────────┴─────────┘
附件3:
部分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单价
┌───────────────────┬────────────────┐
│ 类别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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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KV电力线 │ 21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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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KV电力线 │ 14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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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KV电力线 │ 11.5万元/道 │
├───────────────────┼────────────────┤
│ 10KV电力线 │ 5万元/道 │
├───────────────────┼────────────────┤
│ 380V低压电力线 │ 0.55万元/道 │
├───────────────────┼────────────────┤
│ 邮电线(明线、电缆平均) │ 0.75万元/道 │
├───────────────────┼────────────────┤
│ 光缆 │ 8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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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道拆迁长度为400米。如拆迁长度为800米,则按两道计算,以此类推。广电、联通等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