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条和文件精神,现就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和旧城危房改造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和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工作方针和协调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单体工程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予以减半征收。不增加面积的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增加面积的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须全额缴纳。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