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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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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19:06
导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总体发展健康、有序,但仍存在部分地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商品房空置率增高,住房货币分配进展不平衡,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一)充分利用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和住房信贷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使当地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以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宅为主,控制高档、大户型的商品住宅及高档写字楼的建设。普通商品住宅的划分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公寓式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二)开展对已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清理,摸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并严格执行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要建立土地市场运行的动态监控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土地的供应,暂停供应别墅建设用地。

  (三)按照《通知》精神,继续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城镇住房特困户的解困力度。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要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与解决城镇特困户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名义,乱征乱用土地和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各级政府及计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培育和促进住房消费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近年出台的降低和调整住房交易税费的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税费标准。要简化办事程序,房屋交易中要征收的税费,财政、地税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房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窗口统一代收代缴。

  (二)住房交易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需要用房价作为计算依据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结构等因素,制定和向社会公布当地基准房价作为计算税费依据。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服务,给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人员提供方便和诚信的房屋租赁服务。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人员购房和租用住房的能力。

  (四)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全面建立。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需由财政预算负担部分,财政部门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给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住房货币资金,尽快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住房购买力。

  四、加强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各种税费的监督管理,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规定允许收取的房屋交易税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对市民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计划、财政、国土、监察、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2月底前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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