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8 06:20
导读: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现状,发挥城市管线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是指:

  (一)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专用供水管道。

  (二)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

  (三)燃气、热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管道,供热管道。

  (四)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五)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照明线路。

  (六)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光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七)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八)其他管线: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九)上列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 万州区建委是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跨越规划区的区级管线工程,由相关管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万州区建委审批。

  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

  第六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片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综合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挖路。

  第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大力推行建设综合管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九条 市政、通信、消防、供电等城市公用设施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建委备案。

  第十条 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制订半年的建设计划,报区建委综合平衡。区建委在一个月内下达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区建委根据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制订管线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做好城市管线综合配套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和交通接点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同步建成。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

  无条件建设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的设计,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设计技术规范。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并应与现状或规划道路平行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管线工程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各建设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共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或共同隧道。

  第十七条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当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域、树(林)木保护区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地下通道和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区建委批准,由有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恢复原貌。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获批准。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路径红线或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办路径红线或选址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必备资料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件。

  1、区建委下达的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2、建设项目专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复或实施该工程的有关认可性文件。

  3、建设单位申请。

  4、建设单位绘制的管线初步线路位置走向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并附上电子文档。

  5、有关协议文件。

  6、管线工程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和拆迁房屋的文件。

  (二)现场踏勘

  (三)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路径审查,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划路径红线或发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设计要求通知书、附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设计要求通知书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初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下达审查意见书(需要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1套(涉及建设用地的持用地批文)申办放线通知单,符合要求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放线通知。

  第二十九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放线通知单要求委托放线部门(放线办)到实地施放红线。放线部门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红线施放。

  (二)建设单位持放线回单和相关图说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政部门申办掘路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一)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放线部门(放线办)进行竣工测量。

  (二)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持放线部门(放线办)测绘完成的竣工图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符合要求的,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下列管线工程不必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电缆管道,线路杆塔加设线路的(不包括升压和加设35千伏以上的送电线)。

  (三)在施工范围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并在工程竣工后保证拆除的临时管线。

  (四)建筑物用地范围线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接口部分。

  (五)符合免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规定的。

  上述各项管线工程建设中挖掘城市道路的,仍须按规定到市政部门申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万州建委发[2003]2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罚款;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在3日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损毁城市道路的,负责修复路面或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损毁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设施的,依法及时实施补救措施,完善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施工的管线工程,应按掘路准许和道路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市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3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