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3]311号文件,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66.204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1.北环路北、索凌路西;
2.宏达路南、丰庆路西;
3.郑花路西、宏达东路南;
4.劳动路西、刘砦路南;
5.北环路南、丰庆路西;
6.北环路南、文化路西;
7.冉屯路北、电厂路西;
8.北环路南、107国道东;
9.航海路北、郑密路西;
10.航海路北、107国道西。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1.金水区庙李镇: 西史赵村4.9120公顷, 庙李村0.4303公顷, 陈砦村2.1148公顷, 张家村1.3209公顷。
2.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2.8017公顷。
3.金水区祭城镇:八里庙村16.0968公顷。
4.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 宋砦村0.1547公顷, 十二里屯村0.4040公顷。
5.中原区中原乡:冉屯村0.2970公顷。
6.二七区齐礼闫乡:齐礼闫村0.0901公顷。
7.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37.582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3年 10月18日至2003年10月28日。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