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隆新亚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在受托实施对蓝靛厂地区改造的拆迁项目中,2003年4月15日晚发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恶性事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本局决定:暂停北京吉隆新亚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资质并限期整顿。北京吉隆新亚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顿并向本局提交整顿报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