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