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市容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房地局、商委、城管大队等八个部门制订的《长宁区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长宁区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区市容环境,加强城区市容景观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区综合竞争力,为实现长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环境支撑。
第二条 法规依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制定目的
加强源头管理,审批关口前移;注重宏观控制,实行监督管理;形成联动机制,落实长效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内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词语解释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容景观”一般是指城市道路两侧的景观设置:
一、户外广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横幅、实物造型等。
二、商业形态:商业业态、破墙开店、门面装修、店招店牌等。
三、沿街围墙:居住小区、工地、单位的艺术围墙、破墙透绿等。
四、夜景灯光:楼宇景观灯光、路灯、饰灯、橱窗灯等。
五、亭、棚、招牌:书报亭、停车棚、路牌、指示牌等。
六、沿街景观:绿化、雕塑、标语、实物造型等。
七、市政工程:人行道路面铺设、色彩及护栏设置等。
八、其它相关设施。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是指市、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具有重要景观和交通功能的区域和道路:
一、重点区域:虹桥开发区、古北开发区、中山公园商业区、新华文化休闲区和临空经济园区。
二、主要道路:延安西路(镇宁路——机场路)、华山路(镇宁路-淮海西路)、新华路(中山西路——淮海西路)、虹桥路(凯旋路——机场路)、长宁路(曹家渡——古北路)、江苏路(华山路——长宁路)、中山西路(吴中路铁路——长宁路)、古北路(长宁路——古羊路)、天山路(延安西路——临空)、仙霞路(延安西路-协和路)、定西路(愚园路——新华路)、愚园路(镇宁路——定西路)、娄山关路(长宁路——仙霞路)、虹许路(虹桥路——古羊路)、番禺路(延安西路——淮海西路)、凯旋路(虹桥路——苏州河)。
第六条 管理机制
建立长宁区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由区市容管理局牵头,区建委、市容局、规划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房地局、城管大队、相关街道(镇)等部门与单位参加,负责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区市容管理局是本区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区建委、规划局、工商分局、商委、房地局、环保局、公安分局、城管大队、街道(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区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区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景观建设总体规划。
二、区商委负责制定本区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商业业态布局规划。
三、区市容局依据经审定的景观规划及商业业态布局规划,负责制定本区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
四、各街道(镇)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一般地区和道路的市容景观实施方案。
五、景观规划、实施方案经联席会议会审后,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与管理
(一)新建楼宇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
区规划局按照实施方案,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进行楼宇景观灯光、商业形态的审核与管理。
(二)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
区市容管理局按照实施方案,负责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
(三)其它一般地区和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镇)按照实施方案,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一般地区和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管理。
(四)日常管理和巡查
区市容局、城管大队、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市容景观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有碍市容观瞻的设施,及时督促整改,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条 行政审批
(一)区规划局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容景观要求对商业店面装修、破墙开店、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实施审核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涉及相关部门参加内部审核,实行一门式服务。
(二)区工商分局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市容景观要求参与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的审核与管理。
(三)区市容局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与商业店面装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市容景观设施的形态审核与管理。
(四)区建委、园林、市政管理署、交通部门参与道路两旁的园林绿化、路政设施、路面等的审核和管理。
(五)区房地局参与道路沿线物业“居改非破墙开店” 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由联席会议组织,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等工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开展各项整治活动。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市容局、城管大队、规划局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另行事项
市容景观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由区市容管理局另行制定。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长宁区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和上海市长宁区市容管理局。如遇其它部门规定与此办法相矛盾,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