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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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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7:55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第三章资金管理及配套政策第四章检查验收第五章工程涉及问题第六章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五章 工程涉及问题

  第六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管理,保证搬迁效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房政发[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2004-2007年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片农户的搬迁工程。

  第三条 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等地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目前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存在的生命安全隐患。

  第四条 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要遵循客观规律,实施自然村整体搬迁。以乡镇政府为实施搬迁工作的主体,山区搬迁后的资源要妥善处理,对迁出的农户要搞好就业安置工作,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山区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搬迁领导小组),搬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公室)。搬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办法,审批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控工程进展情况。搬迁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区农委,负责搬迁具体工作。主要是指导各乡镇搬迁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下达搬迁计划,负责市、区搬迁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定期检查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搬迁领导机构,要配备强有力的专职干部,集中精力,抓好搬迁工作。处理好搬迁过程中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按照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任务,根据险情与轻重缓急,做好年度搬迁计划,逐年分解到有关乡镇。乡镇政府行政正职为搬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目标责任书,乡镇与险村、险户也要分别签订搬迁协议书。

  第七条 各有关乡镇2004年的搬迁方案,于5月20日之前报区搬迁办公室。2005-2007年的搬迁计划,分别于上一年的6月底前上报,以便市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搬迁实施方案于12月底前报搬迁办公室,批复后方可实施。搬迁实施方案批复后,不能擅自变动。

  第八条 凡被搬迁领导小组确定为本年度搬迁范围的农户,都要填写《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户搬迁申请书》。同时,报家庭所有成员在险房前拍照的合影和户口簿人口登记复印件,待区搬迁办公室批准后,由搬迁所在乡镇与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书。

  第九条 凡采取统一外迁购房的农户,签订协议时要交纳所购房预定价的20%作为预定金;所购房屋入住前,交清市、区、乡村按政策补助以外的不足部分资金。

  第十条 区、乡搬迁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建立每个搬迁户的

  搬迁档案。搬迁档案要如实填写、客观准确。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动态。

  第十一条 有关乡镇政府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搬迁农民生活适应性培训和技术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为迁入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 创新搬迁方式,运用多种形式实施搬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

  第十三条 有搬迁任务的乡镇都要建立专职拆迁队伍,负责本辖区搬迁农户原住址旧房和附属建筑设施的拆除及搬迁农户自行拆除旧房的监督工作。在实施中,凡不按搬迁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搬迁农户,由拆迁专业队强制执行,其发生的拆迁劳务费用由该户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搬迁工程采取市政府补助,区、乡村配套和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80%部分直接用于农户搬迁,20%部分用于农民技术培训、发展致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搬迁管理费用、搬迁奖励资金等。搬迁资金筹集比例为:市补按每人1万元补助到区,区按每人4000元配套,乡村配套资金根据财力自行酌定。

  第十五条 搬迁工程资金专户储存。区农委设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资金使用坚持搬迁办公室主任一只笔审批制度,并随时向搬迁领导小组汇报,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搬迁资金也要专账专户管理。财政部门严格财务会计管理,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搬迁资金采取分段拨付的办法。第一次,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责任书后,拨付年度搬迁安置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搬迁户用房建设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完成总工程量的70%后,拨付50%;第三次,搬迁农户迁入新居,原住址旧房拆除,搬迁档案资料齐全,并经市、区搬迁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再将20%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区搬迁办公室统筹安排搬迁资金总额的17.5%,用于搬迁农户的培训、就业、基础设施建设、致富产业项目等。根据以上项目的实际需求,分别拨付给搬迁乡镇和接收乡镇,由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搬迁的前期费用、工程管理费及监测费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市、区配套总额提取1.5%,从区匹配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搬迁实施中的规划、勘察记录、建立档案及信息化系统、会议费、办公费、人员培训、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验收等。搬迁资金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拨付到区搬迁办公室。

  第十九条 按照区与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于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搬迁任务的乡镇,经搬迁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按年度给予本乡镇搬迁应补资金1%的奖励;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搬迁任务的乡镇,扣罚应补搬迁资金的1%.

  第二十条 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投亲靠友解决住房的自由搬迁户,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须把户口迁出,房屋拆除,处理好有关事宜,经验收合格,按每人11200元标准补助给搬迁农户。

  第二十一条 整建制搬迁参与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的行政村,山内险房必须拆除,山外建房允许将山内拆除险房面积,列入小城镇危旧房改造面积。搬迁户购买住房的,要按成本价计算,搬迁补助资金按每人11200元标准补助给搬迁农户;同时按每接收一个人以2450元标准补助到建房单位或接收乡村,主要用于建房补助、劳动力培训和就业等。

  第二十二条 实施对口合作整建制搬迁的险村,接收方要负责为搬迁户解决口粮田和住房。购房费用由搬迁户自负,市区财政按每人11200标准补给搬迁农户,按接收每一个人2450元标准补给接收方,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搬迁户就业等。山内险房必须拆除,并将山内集体不动资产、土地、山场归接收方,搬迁农户与之共同合作开发。

  第二十三条 利用社会力量接收整建制搬迁的,险户原住址内的房屋必须拆除,集体不动资产、土地、山场全部归接受单位和迁出农户实行股份制开发。其搬迁资金按每人11200元标准补助给搬迁农户,但住房、培训就业等有关事宜双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到平原插村落户的搬迁农户,接收方要负责为搬迁户落实好承包田和劳动就业,并负责为搬迁户协调购房或建房,其费用由搬迁户负责。搬迁安置资金按每人11200元标准补助给搬迁农户,并按每人2450元标准补助给接收村,主要用于接收村搬迁户就业等费用。原承包土地、山场要退还原住地村委会。

  第二十五条 实施山区富裕村整建制搬迁到平原自购土地、自建房屋、自行管理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的有关政策。搬迁资金按市批搬迁人数,以每人 13650元标准,补助给搬迁村。其中:每人11200元补助给搬迁户个人,每人2450元补助给搬迁村集体。不足部分由搬迁村和搬迁农户自行解决。劳动力培训就业由搬迁村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实施本乡镇范围内迁的农户,凡自行购买现有旧房的,享受外迁补助标准的70%,即人均7840元,按接收搬迁人数,补助接收村每个人1715元;自建新房的按每个人11200元标准补给搬迁农户,按接收每一个人 2450元标准补助到接收村,用于搬迁户劳动就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七条 险村内的鳏寡孤独老人,凡无人照管的,要由本乡镇敬老院接收安置,市区财政按每人11200元标准补助到乡镇财政。

  第二十八条 对搬迁范围内农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因不属于此次搬迁补助范围,为照顾全家整体搬迁,无论哪种搬迁形式,享受农户搬迁补助标准的70%。

  第二十九条 凡集体统一到本乡镇范围内建新村的,可将区规定的每人13650元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其中:每人11200元补助给搬迁户个人,每人 2450元由乡镇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培训,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承包田和劳动就业等由本乡镇负责。

  第三十条 每年度12月份,搬迁办公室向市、区写出搬迁工作报告,接受市、区有关部门对市拨资金和区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搬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审计部门也要对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检查由搬迁领导小组负责,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区搬迁工作完成情况以市政府验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市、区检查验收时,乡镇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工程总结,申请验收报告,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搬迁户名册,搬迁档案等),财务决算报表及资金使用凭据,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搬迁费或把搬迁指标调转给其他乡镇,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

  (二)搬迁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搬迁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搬迁计划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搬迁农户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情况的。

  第五章 工程涉及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搬迁过程中,乡镇政府要妥善处理好搬迁村资源和资产权属及搬迁户的土地、山场承包权和收益分配问题。

  整建制搬迁的村,享有原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搬迁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入地未安排承包地的,要保留原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木、山场、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可实行专业承包、对外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保护农民收益权。

  第三十五条 搬迁农户到市政府批准的卫星城和小城镇购买有产权资质楼房的,可凭批准的搬迁申请和原住地派出所迁出户籍证明、购房发票,到迁入地小城镇办公室办理转户手续,可转为小城镇非农业户口。凡购买没有产权资质的楼房或购买、自建平房的,仍按农业户口迁入。

  第三十六条 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采取外迁、内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然村整体搬迁,不留散户。搬迁散户实行内迁的,必须搬到安全的中心村居住。

  第三十七条 1991-2000年,已享受险村险户、采空区搬迁政策的搬迁户,不再享受此次搬迁补贴政策。

  第三十八条 搬迁农户房屋被拆除后,由村集体收回其宅基地,统一开发使用。原宅基地周围农户自行栽种的果树、薪炭树等,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原则上仍归农户所有。如村集体或社会法人要对宅基地进行开发,需按国家规定对属于农户的树木进行补偿。

  搬迁要保护生态,明确好搬迁户林木权属,禁止乱砍滥伐,确需采伐的要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砍伐手续,需流转的要变更林权证。

  第三十九条 搬迁建房要以村为单位,统一房屋标准和规格。在鼓励农民自由搬迁、自行建房的基础上,要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出现劣质、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第四十条 搬迁户搬入新居住地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征兵、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及社会事务,纳入属地管理。整建制搬迁的村,涉及区划、村名变更的,要到区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次搬迁人口统计。2004年搬迁户口截止时间为2004年3月1日零时;2005-2007年搬迁户口截止时间均为上年度的10月31日零时。

  第四十二条 对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未刑满释放在押人员(被判处无期、死刑人员除外),经本单位证明,可享受本次搬迁政策。

  凡属空挂户口或有房无户口者,均不属于此次搬迁对象。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采空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安全渡汛,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对可能造成灾害的险区进行监测,设置警示、警告标志,严禁行人、车辆进入警示区内,对危害程度较大的险片、险户,未搬迁前,必须提前撤离险区,转移到安全地带临时居住,确保搬迁前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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