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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31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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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向国管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需国管分中心证明其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向国管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需国管分中心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管分中心直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证明其以前年度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二)主申请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共同申请人需证明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含中直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不再另行出具缴存开户证明。


  三、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需受委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应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借款申请书、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缴存证明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特此通知。

  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编号:200 —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职工姓名

职工账号

身份证号

缴存状态

开户日期

缴存比例

当前余额

月汇缴额

备注

收款银行、行号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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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或连续)缴存时间

累计提取金额

200 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编号:200 —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职工姓名

职工账号

身份证号

缴存状态

开户日期

缴存比例

当前余额

月汇缴额

备注

收款银行、行号及账号

累计(或连续)缴存时间

累计提取金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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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帮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p>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p>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p>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p>4、离休、退休的;<p>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p>6、出境定居的;<p>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p>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p>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p>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p>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p>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p>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p>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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