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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9-05-3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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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购买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不同类别如实填写审核表,向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申报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地址: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内)公示栏中公示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二、市开发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核查小组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被举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10-67187268。

  三、被举报的购房家庭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书面核查请求及有关材料报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家庭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情况,将再次公示。再次公示后,仍被举报的,按上述程序再行处理。

  四、本通知适用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具体解释由市开发办负责。
  五、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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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年后,购买商业住房后,请问会议及获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冲突?谢谢!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成本结构不同;    (三)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四)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五)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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