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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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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1:06
导读: 吴委农[2003]22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为切实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分配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根据吴发[2003]44号文件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对进一步落实征用土地补偿

吴委农[2003]22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

为切实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分配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根据吴发[2003]44号文件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对进一步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积极稳妥处理好征用土地中的补偿分配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政策原则。政策是操作的依据和前提。处理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必须以历史事实为依据,根据征地时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力求客观公正。

2、明确责任原则。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欠款谁补足”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期限,有条不紊地解决征地补偿分配问题。

3、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依法补偿到位,对执行有偏差、补偿不到位、遗漏疏忽的,要做到有错必纠,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二、具体政策

本意见所称的征用土地,指国家建设征地、城镇建设征地、工业开发建设征地和按有关政策规定需办理征地手续的其他非农建设用地等。

(一)关于征地时间和征地面积的计算。1、征地时间以征地单位与镇或村按当时执行的政策规定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为准。2、征用土地面积,以征地批文或协议登载的、征地红线以内的面积为准。3、对没有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有关规定抓紧补办,并按实际用地时的征地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二)关于征地补偿的适用政策。

1、对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苏府[198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每安置一个农业剩余劳动力应扣除一个多余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即耕地年产值的3倍)。对征用耕地以外的各类荒地、废地和边角地等,应根据所征土地的地类分别给予补偿。(1)1990年1月至1992年7月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每亩3390元。(2)1992年8月至1997年12月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每亩3390元,按吴政发[1992]6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劳动力安置费每人为3390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经批准,最高可照顾到每人5650元,其中60%发到个人,40%委托原劳动局劳动保险公司实行征土养老保险。(3)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征用耕地的,根据吴价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调整耕地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每亩6984元,农业剩余劳动力不再进行安置。

吴江市经济开发区等在1993年8月至1997年12月进行土地批租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按照吴政发[1993]261号文件规定,对征土未安置人员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并明确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分配给自谋职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每人1万元,其中6600元委托原劳动局劳动保险公司实行征土养老保险,3400元发给个人。

2、2001年1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应按照吴政发[2001]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征用渔业村内有权证的内塘渔池,比照征用耕地标准执行。

4、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用地、重点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等,按吴江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2000年底前的土地补偿费,按政策可全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若有撤组时也可按3:7的比例在村与组之间进行分配。对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照吴政发[2001]1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分配。 [page]

(四)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应按政策规定全额结算分配到组。在具体处理上,应先扣除按政策规定支付的被征地劳动力安置费、撤组时老年农民实行保养所趸交的保养金和部分村、组已分配的安置补助费,有余额的(若发生缺额的,应用确权到组的土地补偿费来补平),可按有关规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也可根据组内群众的集体意愿自主分配。

对征地补偿款(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扣除实际已支付的剩余部分)分配应先用于趸交养老保险金。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规范运作的分配形式应予以坚持。要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参与社区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长期收益,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吴江经济开发区可继续执行吴开发[2003]22号文件。

(五)关于征地补偿资金的到位问题。要严格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欠款谁补足”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到位。1、凡属征地单位结欠的资金,应由征地单位按征地政策规定,足额补偿到位;若征地单位确有资金困难,或者征地单位性质已发生改变的(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所欠付的补偿资金应由原征地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到位。2、凡镇、村或其他部门将征地补偿资金移作他用的,应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的目的、项目和金额,不符合使用方向的,按“谁移用、谁补款”的原则,及时补足到位。3、凡由市地产公司统一征用土地的,由地产公司负责组织资金补偿到位,各委托征地单位应及时与地产公司结清欠付的征地补偿资金。

(六)关于被征地已安置补偿农民的生活保障。1、被征地安置补偿人员(包括撤组人员),应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政策待遇。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税费优惠政策。2、随着全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将逐步提高撤组后参加征土养老保险自谋职业人员和保养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七)关于撤组后的资产处置问题。首先清理核实组有净资产,并分清货币可分配资产、经营性资产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离的组有权属资产。对货币可分配资产,在组内直接进行分配;对经营性资产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离的组有权属资产,可在撤村建居时,按撤村建居资产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组有资产分配方案经讨论确定后,报镇政府审核批准。

(八)关于迁入农户的有关待遇。1、宅基地的取得。迁入农户取得宅基地应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宅基地申请,并在1982年7月前迁入或吴委办[1989]16号文件下发之前办理建房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取得宅基地的,假借他人名义为自己谋取宅基地的,非法买卖宅基地的,市镇两级应给予查处:对1992年底以前取得的宅基地,应按1992年的国有土地平均出让价计算,对1992年底以后取得的宅基地,应按查处年度的国有土地平均出让价计算,并按差额的40%补交出让金,补交的出让金不低于1992年的国有土地平均出让价。2、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对象必须是征地(撤组)时的在册人员,1982年7月以前迁入或在吴政办[1988]155号文件下发前迁入,离开原住地、并在迁入地承担农村义务(主要指取得并耕种承包田、有承包权证或承包合同、履行上交农村各项税费义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迁入条件,不承担农村义务或与迁入村组另有协议规定的不参与经济分配的迁入户,不享受参与经济分配的权利。3、对1982年7月以后“照顾”迁入户的劳动力,原则上不享受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待遇。

三、保障措施

解决好征用土地补偿分配问题,既是一项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操作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方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各征用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补偿分配政策落到实处。 [page]

1、深化思想认识。土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在当前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妥善解决好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各征用地单位一定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必须将土地补偿分配问题摆上重要位置,作为“三农”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强化宣传引导。征用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变动多,对处理工作带来了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各地要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向群众讲请、讲透问题的来龙去脉,宣传政策,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要通过各新闻媒体搞好宣传引导,让群众正确了解和掌握法规政策。要积极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做好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努力化解土地矛盾。

3、加强责任落实。各征用地单位都要成立解决征地补偿分配问题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主要负责人作为处理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国土、信访、劳动社保、建设、城管等部门积极参与,健全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多走家串户,了解实情,加强沟通交流,切实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应急处理小组要对群众反映的部分矛盾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摸底,提出对策建议,并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群众群体性上访的疏导、处理与答复工作,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信访、纪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解释工作,开展政策咨询,参与部门协调,加强沟通联系。其他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处理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共同促进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4、加强资金筹措。各征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老账三年还清,新账一律不欠”的要求,将结清征地补偿欠款作为解决土地补偿分配工作的重点,积极筹措缺口资金,及时归还结付欠款,争取早还款、早结清。结欠数额少的地方,要在年内一次性落实到位。部分结欠数额大、资金筹措困难的镇、部门,要作出还款计划,落实欠付主体,按计划还款,确保至2004年底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同时,要认真做好土地征用的“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按计划征地,按政策补款,高效开发,有序发展,避免出现非法用地、拖欠补偿款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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