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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约定过高 可否要求降低?

2014-01-0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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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复杂纷繁的交易中,各种房屋买卖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困扰了许许多多的购房人。如果房屋买卖违约金约定过高,我们可否要求降低呢?为了规避风险,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

  在复杂纷繁的交易中,各种房屋买卖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困扰了许许多多的购房人。如果房屋买卖违约金约定过高,我们可否要求降低呢?

  为了规避风险,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过高是指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关于违约金数额约定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尽量避免过高或过低,因为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保存好证据,以证明损失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四川地区违约金过高,又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都按照不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来判断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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