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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不超3年

2013-12-0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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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今年起,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

  从今年起,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租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欠缴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或者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从承租人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其中包括: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3.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4.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面,应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买卖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查验。购买人未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不得向其出售。因房屋被依法征收而准予购买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转让,转让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而规定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5年的,方可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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