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指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典型案例:
小区围墙被拆
激起业主不满
4年前,梁女士购置了三水某花园封闭式小区内一套别墅,之后开发商在未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将分隔相邻小区的界墙拆除,业主认为此举影响居住环境。目前双方调解陷入僵局。
梁女士于2004年在三水某花园玉兰苑购置一套别墅,“当时我们就是看中这里是封闭性的独立小区,治安和整体环境不错。”日前,梁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上半年起,空地开始兴建新的公寓式商品住宅惠兰苑。“在没有经过我们所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将分割两苑的这面墙推倒,打通两个小区,原先由玉兰苑独享的临墙的道路成为公共道路。”
记者看到,两个小区只有一个出入口,共用一条道路,新建的两个地下车库都设在玉兰苑,据梁女士估算两个小区有近500辆车,“我们原来的居住整体环境被破坏,现在所有车辆都可自由出入,治安难以保障。”玉兰苑业主为此曾多次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三方在三水区规划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虽然达成某些协议,但开发商迟迟未履行。
针对业主要求开发商将临近原实体围墙的道路中央分隔开,重新建起通透性围墙。规划局的解释是,相邻两个苑区以此路中心为界线,各有半条路的地域权,这在2000年时,规划局就已有对别墅区有所规定,且规划图一出就不能改动。另外新建的惠兰苑两面靠山,一面在主干线上,为保持主干线不能随意增加出入口,只能在玉兰苑一面设立出入口。
专家说法:
小区公共设施
应归业主所有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认为,此案中,业主购房时,从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和图样中如果看到有实体围墙的标示,只要未注明是临时性的,业主即可认为是永久性的墙。并且在购房时,购房者不单单针对所购房屋的条件,还会有对其他公用设施和整体环境的考虑,开发商必须明确告知业主这些围墙、道路的使用权属。如果没有告知又事实上存在了这么多年,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要求其进行改善,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损失赔偿。当然这些可以先通过与开发商和物管沟通来解决,如协商未果可诉诸法律途径。
唐律师表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对建筑规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用地、公用设施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业主购买房产时,对此一并埋单,公共部分收益理应归业主所用。《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当业主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当积极争取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