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业主李奇志(化名)一纸诉状,将某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公司赔偿损失5016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5年10月25日晚,李奇志与往常一样在家中看电视。突然,3名男子敲门后闯入家中,“连哄带吓”抢走了家里现金37700元和3部手机。由于小区的大门无物管人员值守,这3名男子抢劫后顺利逃走。李奇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李奇志认为,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物管协议中所规定的“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安全”的义务,是造成此次抢劫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求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成都商报》)
廖立民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但是,这不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存在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案发时,小区的大门无物管人员值守,可见在这起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犯罪人勾结,共同实施抢劫行为,那又是另一回事,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廖立民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