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诉称,2008年2月7日除夕,国瑞城小区很多居民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一枚烟花腾空后,引燃了他家安装在阳台外的空调室外机,火势蔓延至室内,烧毁电视、微波炉等电器。
何先生认为,火灾是由于小区物业未合理划分爆竹燃放区、爆竹燃放区距离住宅楼过近导致。小区物业配备的灭火器材作用有限,不能很好地遏制火势蔓延。何先生要求物业赔偿损失3万余元,同时聘请专业部门对他家中受过高温炙烤的电线线路进行检测。
庭上,物业公司称,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是由物业公司与区政府、街道办等部门商定。物业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事宜,已经向业主进行了提示,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并在事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不对何先生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由于何先生要求对毁损物品进行评估,此案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