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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物管费该如何收

2019-11-3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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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毛坯房前半年半价收取物管费,为何这家物管要收全价?”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金阳一小区交房后,物管公司不执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坚持收取全价物管费,业主对此感到很不解。据该小区业主李先生介绍,他们是在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2010年12月22日
“毛坯房前半年半价收取物管费,为何这家物管要收全价?”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金阳一小区交房后,物管公司不执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坚持收取全价物管费,业主对此感到很不解。
据该小区业主李先生介绍,他们是在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2010年12月22日交房时,物管公司要求全价收取2011年1月至6月的物管费。而今年5月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这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他们认为,应该以文件为准,同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政府对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可物管公司要求必须按全价收取物管费,很多业主不答应。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该小区物管公司负责人表示,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合同附件中约定,物管费为1.2元/月/平方米。物管公司是按照合同办事。只有今年5月4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交房后才按前半年半价收取物管费执行。
贵阳市住建局物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通知》适用于今年5月4日以后签定物管合同的业主,而在购房合同中对前期物业费标准有约定的,应该按照之前约定实施。该文件主要解决在此通知有效时间范围内,无合同约定,怎么处理物管费收取问题。至于合同约定中的“若政府对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的条款,因为物管企业的收费标准需由物价部门核定,物管部门无法作出界定。
另据一位贵阳物管行业资深人士认为,现在贵州省物管企业收费是按2001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执行的,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已售出但未入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今年下发的《通知》并非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并没有明确《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办法》。因此,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出台一个规定,对物管收费的细则和各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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