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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指定车位丢了车 物业被判赔3万余元

2019-11-3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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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半岛都市报2月21日讯(记者黄英帅通讯员陈楠)业主按时交纳停车费用,可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面包车丢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为小区业主的车主责怪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拒绝承担责任。21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半岛都市报2月21日讯(记者 黄英帅 通讯员 陈楠) 业主按时交纳停车费用,可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面包车丢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为小区业主的车主责怪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拒绝承担责任。21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均判决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车停小区内不见了

康某某是市北区镇江路某封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青岛某物业公司所服务。康某某一直将驾驶的“北斗星”白色面包车,按照物业公司的指定停放于小区停车场内,物业公司也派专人看守。此外,康某某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费用75元,物业公司也相应出具了票据,发票项目栏记载的是“看车费”。

2007年5月10日17时许,康某某将面包车停放在指定的小区停车场的车位上,第二天6时许,康某某来到停车位处取车,发现面包车不翼而飞了,康某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车一直没有找回来。

失主诉讼求赔偿

康某某认为,自己每月按时交纳“看车费”,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面包车在小区里丢失,因此物业公司应按照车辆评估价值赔偿损失,共计34266元。

“我们收取的是固定车位费,不能为他丢的车负责。”对此,物管公司感到很“委屈”。物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每月75元费用是固定车位费,而非看车费,物业公司未与康某某签订保管合同,双方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车主康某某将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物业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和物业公司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建立车辆保管关系。业主康某某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物业公司只针对小区的、在物业管辖区内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按月收取康某某的费用载明是看车费,法院认定,双方保管意思明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

此外,物业公司对其主张收取康某某的费用是固定车位费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按照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确保车辆不丢失并向寄存人康某某返还车辆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看管义务而导致车辆的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应按照车辆的折旧价格赔偿车款。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32870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物管赔偿损失仍存难度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有车一族,小区内停车引发了一些纠纷,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因没有统一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官表示,小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另行收取车辆看车费用,则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小区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负违约赔偿责任;针对车主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义务的,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证明已经尽充分注意义务,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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