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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预售房造假 法院判其双倍返还购房款

2019-11-27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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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年春天,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告中称其在呼市赛罕区中专路开发的商业用房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各项手续合法、完备。刘玉纯看了广告后,于2001年9月18日与蒙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01年12月30日前交付。在刘玉纯的提议

2001年春天,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告中称其在呼市赛罕区中专路开发的商业用房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各项手续合法、完备。

刘玉纯看了广告后,于2001年9月18日与蒙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01年12月30日前交付。在刘玉纯的提议下,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刘玉纯付清了全部房款。

房屋交付期届满后,开发商不仅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且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交房。直至2003年5月,刘玉纯才从呼市房产局了解到,蒙银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广告中所称和向其出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伪造的证明文件。公证处根据刘提供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于2003年7月18日撤销了先前的公证书。

之后,刘玉纯多次与蒙银公司交涉,要求双倍返还房款并承担利息,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刘玉纯于2003年7月31日将蒙银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半的一审、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判决蒙银公司返还刘玉纯购房款32.81万元及利息2779元,并支付赔偿金32.81万元,诉讼费由蒙银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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