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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职工住房单位集资建房 售房多年今反悔

2019-12-0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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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明光市国营苗圃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卖给本单位职工王春燕房屋后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苗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苗圃不服,提出上诉。12月1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999年安徽省明光市国

安徽省明光市国营苗圃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卖给本单位职工王春燕房屋后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苗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苗圃不服,提出上诉。12月1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9年安徽省明光市国营苗圃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以集资建房形式在明光市韩山北(中)路建造一幢综合楼。2003年元月24日该苗圃与本单位职工王春燕签订购房协议一份,以80000元价格将其所有的韩山中段苗圃综合楼第3、4间门面房出售给王春燕,并约定由其负责给王春燕办理房产证。协议签订后,王春燕付清房款,该苗圃即将房屋交付王春燕使用至今。2008年7月1日,苗圃以所售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亦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不能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且售价低于市场价该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

明光市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交付使用至今,现要求认定协议无效退款要房,显然违反诚信原则,故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滁州市中院审查认为,房地产案件合同的效力围绕“地随房走、房随地行”的原则,从旧兼从有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效力补正。上诉人以“系争房产附着在划拨土地上”为由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并要求退款要房,违反诚信原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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