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款无力归还,方先生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后出售给徐先生。然而,却一直不愿搬离。徐先生为行使自己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了要求“侵占”房屋的方先生立即搬离的诉请。昨天(11月20日),他的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债务人房屋作价抵债
因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方先生愿意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徐先生抵债。2004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方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价46万,出售给徐先生。房款抵扣债务。房屋产权过户后,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协议签订的同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协议书》,明确房款已由徐先生全额支付给了方先生。在协议中,还规定了如方先生在2005年底前要求回购该套房屋的话,徐先生仍以46万元的作价将该房屋出售给方先生或家人。如果超过上述期限未要求购回,则徐先生有权自行处理。
2004年11月18日,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徐先生名下。徐先生成了该套房屋的产权人。
要求出售人迁出房屋
一晃2005年年底已过,方先生不但没有回购房屋,而且还占着房屋不愿搬出。徐先生认为,方先生不迁出房屋的行为,使自己无法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为此,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方先生迁出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
法庭上,方先生作出了如下辩解。一是本案案由系买卖,而徐先生的诉请是要求迁出,属两个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的交付包括权利转移及实物交付两个方面。因徐先生没有实际占有过房屋,所以买卖合同还未履行完毕,故徐先生要求迁出的诉请是错误的。二是本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徐先生明知方先生仅此一套住房,无处可搬,所以房屋无法交付。且本案系由执行案件引发的纠纷,徐先生不可以就同一债务重复起诉。故请求驳回诉请。
权利人享有各项权利
法院认为,案件双方就涉讼房屋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方先生以自有房屋出售的方式作价抵偿所欠徐先生的债务,且双方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先生已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双方虽在协议书中约定方先生或家人可于2005年年底前以原价回购该房屋,但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回购事宜。徐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要求方先生迁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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