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蚌埠市某单位分配给原告姚某丈夫一处房屋居住。2004年,姚某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姚某与儿子一家在该房居住。2009年9月,儿子、儿媳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媳妇仍在该房居住。2009年10月,蚌埠市某单位与原告姚某签订一份《公房租赁契约》,由原告姚某承租该房。故原告姚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原儿媳表示愿意腾退房屋,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