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周某的10万元存款按理应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时,由于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周某个人的10万元与房屋价值融合在一起,从财产的现状是无法认定这10万元的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周某需要举证证明该10万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将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后动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时,最好对款项的性质作出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担心这么作伤害双方感情的话,则应注意保存个人财产出资的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