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先生认为,商铺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自己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