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小姐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各出资10万元准备买房结婚。俩人在月光花园看中了一套3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王先生的父母又当着俩人的面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交给了王先生。凑齐购房款后,俩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三年后,王先生和张小姐离婚,双方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王先生父母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部分,张小姐认为应作为王先生的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款项应作为其父母对其的个人赠与,即其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