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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是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9-11-2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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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判实践中,常出现房屋所有人是夫妻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分割财产时,抚育子女的一方主张该行为是赠与行为,子女理应享有一份住房份额,该份额由抚养人代为监护管理。另一方则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写在子女名下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购房时随便一写

    审判实践中,常出现房屋所有人是夫妻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分割财产时,抚育子女的一方主张该行为是赠与行为,子女理应享有一份住房份额,该份额由抚养人代为监护管理。另一方则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写在子女名下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购房时随便一写,根本不存在赠与问题,由于子女份额涉及几万元或十几万元的财产数额,双方争执较激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首先是赠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其次是赠与财产发生转移。夫妻购买商品房虽写在三人名下,但赠与人之一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受赠财产也未发生转移。退一步讲,受赠财产未发生转移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所以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上即使是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子,也不应认定父母对子女有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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