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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前购房,父母出资,产证登记为女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2019-11-26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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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下摘自甄律师参加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解答市民提问录音整理今年26岁的王杰,家境富裕,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前不久,王杰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让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给自己,王杰向女友承诺会另外购置一套婚房。可没有

    以下摘自甄律师参加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解答市民提问录音整理

    今年26岁的王杰,家境富裕,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前不久,王杰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让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给自己,王杰向女友承诺会另外购置一套婚房。可没有工作的王杰哪有这个经济能力,便游说自己的父母替他买房,王杰的父母拧不过宝贝儿子,最终付了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王杰更是为了讨好女友 ,产权人只写了女友一人的名字。
    买房后不久,王杰便和女友登记结婚。该房的贷款则一直是由王杰的父母在偿还。小两口幸福的生活没有维持多久,便因为一些矛盾而闹起了离婚。双方更因该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
    那么,该房是属于王杰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王杰妻子的个人财产,或是王杰父母的财产呢?该房又该如何分割呢?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甄律师解
    首先,该房屋肯定不是王杰父母的财产。
    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则不再享有产权。

    其次,产证上的记载并不是认定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例如,婚后共同购房而产证登记为一人的,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前购房,一方出资而登记于对方名下,产权如何认定。逻辑上,产权归属有三种,王杰所有、妻子所有、夫妻共有。
    参考上海高院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若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共同出资、共有意愿、一人登记,认定共有。
    比照以上规定,本案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该房不应认定为王杰的财产,产证登记是比出资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规定,只是共同出资但登记为一人的,仍认定为登记人一人财产。
    其次不应认定为妻子的财产。本案中存在“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这样的前提。从房款均为王杰父母所出、所购用途为婚房以及登记为妻子这三个因素看,可以推断当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如果在共有意愿、共同出资下,不能认定为登记人一人所有,则在共有意愿、对方出资下,更不能认定为登记人所有。
    因此,本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时,按照高院意见,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可参考出资比例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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