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黄某于2000年1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许某还曾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许某与黄某感情并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婚前所公证一处房产是被告出钱购买并装修,要求分割该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由于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且该公证书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公证书予以反驳,故应以公证书确认的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