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租赁三日被人赶出 法院判决支持赔偿

2019-11-30 0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付过钱,签好合同的刘某,房子刚租赁才三日,正准备开张好好做生意时就被人赶出来了。刘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等回过神后,他立即找到出租人陈某要求赔偿自己房屋转让费、租金、押金等5万多元损失。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

付过钱,签好合同的刘某,房子刚租赁才三日,正准备开张好好做生意时就被人赶出来了。刘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等回过神后,他立即找到出租人陈某要求赔偿自己房屋转让费、租金、押金等5万多元损失。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赔偿。

赵某租用了李某所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的门面房,租期至2011年12月止。2010年6月,赵某将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陈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书。陈某租用该房屋后经营食品店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陈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经营使用,租期自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止。由刘某一次性付给陈某五万余元。该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房屋于2010年9月交付给刘某使用。2010年9月底,赵某等人与出租人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将所有的房屋包括刘某承租的意见出租给游某使用。2010年10月3日,游某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刘某搬出承租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陈某应将房屋让刘某经营到2010年12月底,但刘某仅使用三日就被迫搬出,现因该讼涉房屋已由他人承租使用,原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法支持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转让费和租金。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26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